中国道教居士协会章程
(二零一六修正案)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道教居士协会 英文名称:CHINESE TAOISM SCHOLA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:CTSA
第二条 本协会是隶属于中国国际易经集团。由国内外道教道士、居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    业务性质:道教文化艺术开发传播、研讨交流、教育培训、展览策划和出版咨询。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。协会以“联谊、交友、慈善”为目的,广泛联系国内外热爱道教文化人士,通过团体内部的联谊及对外交流活动,团结道教信众,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,利国利民,教内安定,教外和睦,促进道教道士居士信众的深入交流和不断进步,引导道教信众积极参与道教事业建设和推动社会事业进步,促进道教宝贵精神更有效地为社会服务,推动国家的和谐与稳定。
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香港。

第二章 任 务
第六条 以道教文化为核心,广泛联系、团结社会各阶层道教信众,为继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、弘扬道教精神,加强道教信众居士道士之间及与社会各界的交流。
第七条 组织道教道士、居士聚会联谊,广开渠道,举办研讨会、培训班、讲道竞赛推动文化交流、促进融汇教理、增进道谊。
第八条 积极配合集团做好国内外的活动工作,强化服务职能,做好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联络、协调、指导和服务工作,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九条 做好发现、培养、推介、组织、联系道家人才的工作。
第十条 加强与政府的沟通联系,促进道教稳定发展。
第十一条 组织道教道士、居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,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道教居士协会代表会议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;
(三)选举监事,组成监事会;
(四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工作事项。
第十三条 代表会议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四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所属分会按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,报本会审核确定。
第十五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,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代表会议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;
(二)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
(三)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、顾问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四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;
(三)决定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下属机构。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对内领导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;
(二)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、会长扩大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理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,讨论决定重要会务;
(三)督促和检查代表会议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连选可连任一届。会长为本团体第一责任人。
第二十六条 执行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执行会长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必要时,常务理事会可决定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,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
本会设监事会三至五人组成,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,任期五年,向代表会议负责,其主要职能:
(一)设监事长一人;
(二)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三)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工作;
(四)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;
(五)督导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;
(六)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机构:办公室、财务室、教务室、总务室等组成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、副会长,顾问若干名,聘请社会影响力深厚的道家学者、相关专家、知名人士,以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和有极大经济支持者担任。顾问以上名誉领导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提名,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颁发正式聘书。

第四章 会 员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:面向国内外道教组织及社会各界热爱道家文化、信奉道教义理的广大教友。
第三十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、热心道教事业、有意成为本会会员的广大居士,可直接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、亦可由本协会会员介绍,填写登记表、缴纳会费,经理事会考察、审核、批准,方可履行入会手续,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。
第三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:
会员有自由入会和退会的权利;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;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;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定,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;宣传本会的宗旨,向本会推荐新会员;按时交纳会费;
会员必须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及本会章程。凡未取得中国道教居士协会书面批准或委托,擅自打着本会旗号或盗用本协会名誉,进行社会活动,以及给本协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造成经济损失者,经协会通过,将免去其会员资格,并赔偿协会经济损失。

第五章 资产和经济管理
第三十四条 自酬资金,自谋发展。
第三十五条 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六条 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单位及个人的捐赠、赞助。

第六章 终止程序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注销时,由会长或秘书长提出终止动议,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注册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道教居士协会。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国道教居士协会通过后实施。